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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时从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交税吗?
时间:2023-11-26 05:43 点击次数:89

  近期,王先生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他想知道,这笔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上海市税务局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除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当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应在次年3月初至6月底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个人可以注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收入明细和纳税记录,并网上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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