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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一事可能涉及到哪些犯罪?
时间:2023-10-12 04:15 点击次数:123

  一场大火,38人遇难,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甚至更高,待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之后,必然要向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这场大火背后,可能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有哪些呢?由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11月21日下午4时22分许,河南省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火情报警,称位于文峰区宝莲寺镇平原路的凯信达商贸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接警后,支队立即派出力量前往处置,同时供电、市政、公安、应急等各部门也赶往现场处置和救援,光是消防救援队就派出救援车63辆、人员240人。

  自接警后,晚上8时许,火情基本得以控制;晚上11点许,明火被彻底扑灭。从救援投入的力量和明火被彻底扑灭的时间来看,这场火灾的火势是很大的。

  据悉,涉事的凯信达商贸公司,近期主要从事针织服装生产,不少女工就是来自附近的几个村子,每月能有1000多元的收入;着火的厂房一楼是仓库,储存或堆积着各种布料,而二楼作为生产在使用,当时工人正在二楼赶制一批棉衣棉裤。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初步调查,现在掌握的情况是一楼仓库电焊违规作业,引燃了堆积的棉絮等布料,着火后浓烟向二楼迅速扩散,导致二楼生产工人来不及逃生而窒息。

  目前伤亡情况是38人在事故中遇难,包括前期统计的两名失踪人员;另有两人受轻微伤,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关于事故的最终起因,目前仍处于调查阶段。当下,除了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以及安抚好遇难者家属的情绪之外,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遇难者的家属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按照最高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遇难者近亲属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除此之外,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按照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平均每个遇难者大致能获得的赔偿在七八十万或者一百万元左右,具体还要根据遇难者的年龄、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等各种因素,个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凯信达给职工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那么遇难者是可以获得来自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的赔偿的,以上各赔偿项目从基金中列支。然而,经工商信息查询可知,这家注册于2007年的商贸公司,参保人员的人数是0,这也就意味着公司极有可能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朋友可能注意到了我的用词,不是违规,而是违法,这是有根据的。我国《消防法》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河南省消防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严禁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可见,凯信达公司的做法已经涉嫌违法。

  在加工棉衣棉裤的人员密集厂房内进行电焊作业,即便是啥也不懂的门外汉,也知道这句话中所蕴含的凶险:棉絮和布料本就属于易燃物,电焊作业时火花四溅,极易引发火灾。按理说,能开公司的基本没有傻子,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安全隐患,但他们偏偏就这么做了,这就值得说道了,就算再着急,也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吧!

  如今的问题是,进行电焊作业有没有取得动火作业批准?电焊工人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现场有没有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如果连这些都没有,那可就真是明知故犯、罪上加罪了!

  根据侥幸逃出生天的女工称,火灾是从东边燃起的,当时他们在二楼靠西的服装厂做工。当他们从步梯冲下来时,火势已经十分迅猛,根本无法从东边大门逃离。如果不是有人搬来了梯子,剪断了西边围墙上的铁丝,让大家得以跳墙逃生,可能会有更多人死于火灾。

  必须要说的是,那个当机立断剪断围墙铁丝的人可以称之为英雄,这一举动救了很多人,但这也恰恰暴露了厂房内缺乏可行的逃生通道,否则也不至于逼着人们翻墙。换句话说,如果逃生通道畅通,即便我们前面说的那些隐患都存在,火灾发生后人们也可以逃生,不至于发生38人遇难的严重后果。遗憾的是,凯信达公司显然并没有把逃生通道当回事儿,堵死了厂房内遇难职工活下去的最后一丝希望。

  天眼查显示,凯信达公司从2016年至2021年期间,工伤保险等其他各项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人。这显然是有问题的,但这么长时间这个公司依然能我行我素,监管部门到底在干什么?另外,着火厂房这种一楼仓库二楼生产车间的配置,到底有没有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如果经过了验收,那是如何通过的?如果没有通过验收,那这种没有通过验收的厂房为何能够投入使用,监管部门难道就这么看着?还有就是,事发前两个月内,当地相关部门曾多次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多次检查为何仍然让凯信达公司成为“漏网之鱼”,我觉得当地相关部门必须得出来走两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29条,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再进行判断。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视情况要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责任,事故状态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负民事的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贷款、限制高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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