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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五)】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大数据报告
时间:2024-01-23 12:07 点击次数:79

  2009年,为了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需求,《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新增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法条表述上,该罪的构罪要件有三个: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三是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而这里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实务中,实施该罪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类型,以及行为人实施控制的方法和目的、造成的损害等各个方面均差别迥异。为了探究本罪的构罪现状、行为方式以及如何预防,法纳君对Alpha上公开的自2017年-2021年的324份有效判决书(样本基数确定为324个案例、607名被告人)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本报告。

  在324个案例中,196个案例中的297名被告人案发前无工作,占比为61.3%。剩余128个案件有固定工作的310名被告人,主要职业分布如下:

  1、私营企业、公司(如互联网、科技公司、驾校)的员工,共153人,占比接近五成;

  在324个案例中,单人作案的有209件,占64.5%;2到4人以上的案例有91件,占28.1%;5人及以上的案件有24件,占7.4%,其中被告人最多有14人。

  在324个案例中,多为自然人犯罪,仅有11个案例为自然人成立工作室或由单位参与的犯罪,其余313个案例均为自然人犯罪。

  不同诉讼阶段皆有取保的机会,其中37天内公安机关主动取保或检察院未予批捕的被告人共190人,占比超过66%;批捕后侦查阶段取保的被告人共30人,占比10.5%;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取保的被告人共22人,占比7.67%;法院审理阶段取保的共12人,占比4.18%。

  在607名被告人中,有150名左右的被告人无辩护人,占24.7%;34名被告人有指定辩护人,占5.6%;委托辩护的占70%。

  自2019年刑事辩护全覆盖政策开展以来,在73个案例中165名被告人,仅有22名被告人无辩护人,占13.3%;10名被告人有指定辩护人,占6.1%;其余委托辩护的有133人,占80.6%。

  可见刑事辩护全覆盖后本罪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比率非常高,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为强烈。

  在剩余载明案发原因的46宗案件中,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自行报告的仅15宗,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发现线宗为群众举报等其他案发原因。

  由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较多,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多为自然人和互联网单位,无论是对于自然人还是单位,大都不会对案件过多关注,时间精力的不足,尤其是对于互联网公司,面对诸多的网络攻击,如果每个案件都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则成本过高。

  其次,该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对于被害的自然人来说,被控制计算机的犯罪行为衡量物质上损害的较为困难,而对于被害单位被控制计算机的经济损失多数是由于其阻碍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司法实践中损失的具体衡量标准也存在较大争议。

  本罪被侵害的对象为除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324个统计案例中,被害人为自然人的案件有203件,占比为63.4%。

  而被害方为单位的案件,被害单位主要以游戏、互联网公司为主,占有被害单位的案例总数的24.3%,主要类型包括网吧电脑、游戏网站、互联网网站等,其中被非法控制侵扰最多的被害单位有腾讯公司、联通公司、北京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苹果公司、QQ炫舞游戏运营商等。被害单位为金融证券机构的极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而在324个案例中,77.5%的案例并未对信息系统进行鉴定。而在22.5%已鉴定案例中,鉴定机构多为司法鉴定中心或网络科技公司所属的鉴定所,至于是否属于有司法鉴定资质,判决书无列明。

  在司法实践中,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大多是为了获取系统内的数据。大部分的被告人实行该行为的目的也大有不同。

  在324个案例中,未载明目的或用途的有27例,占8.3%。剩下案例中控制系统的目的不同,总结归纳情况如下:

  (一)将控制系统获取的数据直接出售、贩卖而获利的有203例,占63.3%;

  在赵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8)皖0121刑初104号)中,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守望者”、“上帝之眼”、“刺客信条”等软件,随机扫描破解他人网络摄像头IP地址、用户名及密码等用户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约98组,其中58组信息系统在破解运行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赵某某破解他人网络摄像头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售卖相关IP地址、用户名及密码等用户信息供他人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元。

  在何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8)晋0202刑初101号)中,被告人何渊利用在山西珞维特文化艺术公司做主播期间获得的ID密码,在朔州火车站附近金港网络会所非法登录该公司在“KK唱响”平台注册的K.M家族旗下主播ID,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控制主播ID,并用自己的手机卡进行绑定,并对其控制的ID修改昵称后播放黄色录像。

  (三)为植入赌博网站、黄色网站链接,进行广告推广的有38例,此类占11.7%;

  在董建强、李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8)津0117刑初483号)中,被告人董建强使用本人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储蓄卡账号信息在360广告联盟上注册账号,并寻找“黑客”挂接网站,在“黑客”的帮助下窃取了中国篮球、中国有机生活、金色旋风、河北大都市、湖南热线、福建都市网、卓千仪器七个网站的使用权,将所控制的网站挂接在董建强注册的户名为xyq753707、xyq753718、xyq753770、xyq753716的四个360广告联盟账号下,并成功通过360广告联盟审核,后由董建强支付“黑客”费用7800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董建强联系托管人员点击360广告联盟在所控制网站上发布的广告,获利共计61404.04元。

  在王坚、李小寒、刘冬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9)浙0103刑初25号)中,被告人王坚、刘冬冬、李小寒三人合谋,利用公司在系统维护中获得的计算机控制权限,通过非法控制合作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为云计算平台“挖矿”运算;被告人刘冬冬在与网锋公司合作的“黑方网吧”擅自架设LINUX服务器并上传“挖矿”木马软件。当合作网吧客户端计算机开机启动时,客户端计算机自动从“黑方网吧”LINUX服务器上下载“挖矿”木马软件,然后进行“挖矿”运算。

  在胡永勇、吴子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9)浙0324刑初1260号)中,被告人胡永勇、吴子洋从他人处通过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被破解的被害人家中摄像头设备ID账号及密码,并添加到自己手机“云视通”APP里,非法控制被害人摄像头以窥探他人隐私。

  在赵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8)皖0121刑初104号)中,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守望者”、“上帝之眼”、“刺客信条”等软件,随机扫描破解他人网络摄像头IP地址、用户名及密码等用户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约98组。

  (二)自行开发、制作木马、后门等破解软件、编程从外部远程侵入占21.0%;

  在于国良、琚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7)浙07刑终1272号)中,被告人于国良通过QQ联系被告人琚良修改了黑客工具ZombieBoyTools软件,并制作了名为ok.dll的文件。

  (三)通过窃取、骗取、盗用或者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内外串通,获取账号、密码,直接登入系统,占比10.4%;

  在韩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20)苏1111刑初314号)中,被告人韩某通过宋某(另案处理)收集他人苹果手机串号及电话号码后,通过钓鱼网站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相应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进而登录苹果手机icloud网站解除手机设备与其ID账号的绑定关系,合计非法控制他人苹果手机381部,违法所得23640元。

  在王治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21)京0114刑初1786号)中,被告人王治国在家中,从QQ群中非法获取已被破解的他人网络摄像头设备账号和密码,添加到自己手机app里,对他人的网络摄像头进行非法控制,用于观看他人隐私。

  获利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案例有170件,占53.5%,最高获利金额达3亿之多,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在王健、李碧荣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号(2018)苏1003刑初804号)中,被告四人利用体彩打印软件控制肇彩公司的彩票终端机,获取彩票信息,并于“必赢”网站上显示开奖信息。违法所得金额与造成经济损失高达3.1亿元,最终两名被告人被判决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另两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三十万,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在被害者为单位的121个案例中,有78.5%的案例被告人未赔偿被害单位损失,10.7%的案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了谅解。

  本罪法定刑期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统计案件中,无免于刑事处罚案件、无单处罚金案件,被告人最高刑期为五年,尚无突破五年刑期的案例。具体刑期分布如下:

  在607名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有272人,占44.8%。在数据信息类犯罪案件中,取保率并不算高。

  607名被告人平均罚金为9360元,其中被告人的罚金全部在万元以下的案件有71件,占21.9%。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我国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的行为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凡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均受到刑法规制,行为人勿以身试法。

  犯该罪取保的概率以及最后判处缓刑的概率较大,平均刑期较低,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势。但最后刑期的多少往往取决于行为人在控制计算机系统之后会利用其数据信息进行贩卖牟利等手段造成的损害及获利相关。

  因此,在此提醒行为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虽然较轻,但若对被害人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仍然会受到较重的刑罚。

  由于行为人多是通过病毒软件对被害人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因此对于被害自然人以及单位都应当加强电脑的防护措施,尤其是对于自然人不要随意点击风险网页、下载风险软件,进而防止计算机系统被不法分子控制,同时要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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